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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 服务群众

市城市规划局为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做贡献


  
  为了提高市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加快我市社区建设步伐,推进我市现代化进程,根据《哈尔滨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近日市城市规划局起草完成了《哈尔滨市居住社区公益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该“办法”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以文化活动为载体,加强社区公益设施的规划建设,完善社区服务功能,为市民提供各类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该“办法”正在各相关委办局征求意见中,相信即将出台的“办法”,将基本适应城市居民对社区服务越来越高的需求,为建设和谐“三个适宜”的哈尔滨发挥积极的作用。

  下一步市城市规划局将抓好落实工作,对社区公益用房、社区服务场地的规划和审批把好关、服好务,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哈尔滨市居住社区公益服务设施

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行政许可办理、建设、管理行为,为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提供适用、方便的公益性服务设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城区(八个行政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居住社区含城市综合居住区、相对独立的居住区和小区。所指公益性服务设施为老年人及未成年人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居民委员会)、医疗卫生站、社区警务室、图书馆(室)、公共厕所、垃圾压缩间(站)七项公益性服务设施(以下简称“七项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的实施涉及城市规划、建设、城管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其行政职责实施管理。

  第五条:新建居住社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确定的内容和规模,合理配置居住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其为必配的强制性建设内容。

  (一)规划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考虑所处地点周边地域相关公共设施配置的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必配公建的内容、位置和规模,具体技术指标参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确定规划编制成果。要求定位、定性、定规模,分别用图和文字表达清楚。在建设项目中没有配齐七项必配公共设施的,要依据相关规划和地域周边现状条件进行必要的说明。

  (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必须依法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精心设计,按照建设内容的功能专项设计,做到不漏项、不缩减规模、不降低标准。

  (三)规划、建筑设计单位没有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规划和设计的,行政许可管理部门将不受理审核,并对其按照设计单位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质量通报,登记在案。

  第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格审批。

  (一)审批文件应明确七项公共设施的规模、布局。

  (二)申请提前开工,要求简化报批图纸的居住社区建设工程项目,不应简化含配建公共设施内容的图纸。

  (三)实施电子报批制度,杜绝人为的工作失误,防止必配设施缺失。

  第七条; 凡需建设七项公益设施的建设项目,实行《配建公益设施建设承诺书》制度。

  (一)建设单位在领取该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配建公益设施建设承诺书》

  (二)《配建公益设施建设承诺书》由市城市规划局、市建设、房产、城管、民政、卫生、公安等部门共同制定。

  (三)《配建公益设施建设承诺书》应对该项目同意建设必配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位置、规模、竣工时间、交接对象、管理方式等事项予以承诺。

  (四)《配建公益施建设承诺书》应存放于行政审批案卷中,以便工程验收、交接。

  第八条: 配建公益设施的建设资金采取社会捐赠投资建设,政府给优惠政策支持、政府投资建设等多种方式实施。

  (一)开发建设单位积极建设公益设施齐全配套的品牌居住社区,鼓励其无偿提供公益设施使用,为城市建设管理作贡献。

  (二)按照《哈尔滨市建筑容积率及相关问题管理暂行规定》哈规联[2007]1号,在住宅或公建建设项目中,为城市提供常年开放,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供市民自由使用的广场、绿地,并负责开放空间日常维修管理或承担日常维护管理费用的,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根据开放空间地区控制容积率核定允许其增加建筑面积数量。额外为城市提供公益设施(公共厕所、文化活动场所及警务室、青少年、老年、活动站室等),并向公众提供无偿使用的。每提供1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允许增加建筑面积6平方米。

  (三)市政府民政、卫生、文化、老龄委、公安、建设、城管、房产及区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职责拟定对承诺建设七项公益设施的建设项目予以奖励的政策。

  第九条:在已建成的地区,缺少老年人及未成年人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居民委员会)、医疗卫生站、社区警务室、图书馆(室)、公共厕所、垃圾压缩间(站)等设施,其行政主管部门应筹措资金,投资购置、租用用房,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建设公益设施,对赞助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市政府实行奖励。

  第十条:凡按规定建设配建公益设施的建设项目,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进行中间检查。没有按照《配建公益设施建设承诺书》进行建设和办理交接手续的项目,不予受理竣工验收,并限期补建。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竣工时,建设单位应按照《配建公益设施建设承诺书》与七项设施的使用单位搞好建管交接。

  第十二条: 城市居住社区公益设施的管理,可以施行多种方式管理。

  (一)按照《配建公益设施建设承诺书》的约定,建设单位将公益设施产权无偿提供给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的,由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管理。

  (二)按照《配建公益设施建设承诺书》的约定,建设单位提供使用权无偿提供给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的,由建设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
哈尔滨市民政局
哈尔滨市老龄委
哈尔滨市文化局
哈尔滨市卫生局
哈尔滨市公安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资料来源: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 2008.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