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以下称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程序,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国家测绘局《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黑龙江省测绘局负责本省区域内涉密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 提供涉密成果实行窗口受理和行政审批制。
黑龙江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受黑龙江省测绘局委托负责管理涉密成果,设立涉密成果提供受理窗口,统一受理涉密成果的使用申请,负责说明、告知、送达等事项,并负责建立用户档案。
黑龙江省测绘局成果应用处(以下称局成果处)具体承办涉密成果提供使用的行政审批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使用涉密成果,应当到受理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首次办理涉密成果使用申请手续,须向受理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单位的保密管理规章、内部使用手续及保管设施环境等的说明材料;
(四)负责保管涉密成果的部门名称、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五)《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
(六)《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证明函》(以下称证明函);
(七)《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以下称责任书);
(八)申请无偿使用涉密成果的,须提交地级市以上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
再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则只需凭申请表、证明函及责任书到受理窗口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第五条 受理窗口收到申请人使用涉密成果的申请材料后,需要仔细审核,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省行政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申请事项不需要审批或不属于本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但可以现场改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后再行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规定又不能现场改正的,应当场或是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可视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六条 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后,填写《黑龙江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表》(以下称《审批表》),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和受理材料一并报送至局成果处进行审批。
第七条 成果处接到受理申请材料后,依据《黑龙江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进行审核,并根据涉密成果审批权限,按下列程序予以审批:
(一)成果处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在接到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需成果处领导审批的,上报处领导;
(二)成果处领导接到《审批表》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三)需报请局领导审批的,经成果处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局领导审批,局领导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四)如遇特殊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正常审批的,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承办人负责将延长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审批意见签署后,成果处承办人员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至受理窗口;受理窗口依据审批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依法需要调查、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但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依法作出不准予使用审批决定的,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遇有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提供涉密成果时,按照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涉密成果的提供使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十三条 受理窗口应建立详细的用户档案,并建立完善的使用审批受理、补正、审核等行政许可登记制度,制定受理工作流程及相应制度,确保受理审批工作严谨规范。
第十四条 遇有工作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审批情况时,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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