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巩固全国地图市场集中整顿的成果,结合地图市场新的情况,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国家负责的态度,2005年初,国务院办公厅以5号文件的形式转发了国家测绘局、中宣部、外交部、教育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意见》,要求从2005年起,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工作和地图市场监管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并要采取多种形式,常抓不懈:
1、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
2、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教育
3、做好地图知识的普及
4、严把地图产品市场准入关
5、严把地图产品加工贸易和进出口关
6、严把地图编制、出版审批关
在加强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的同时,针对互联网上地图存在的严重问题,国家测绘局、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联合发文,要求针对网上地图加强管理:
1、充分认识加强网上地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2、加强对网上地图的监管工作
3、加强对网上地图编制出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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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种公开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编制和出版。
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编制、出版地图,应当选用当时最新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根据地形、地物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地图内容的表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条
公开出版的地图,应当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地图出版权的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报社、期刊社可以根据需要在图书、报刊中插附地图。
保密地图和内部用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销售、展示和登载。
第二十一条
在地图上发布广告的,广告面积不得超过整个图幅面积的25%。发布广告的编稿样图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出版、生产、展示、登载或者引进下列地图以及地图产品的,应当将试制样图(样品)一式两份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需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
(一)公开发行的地图;
(二)绘有国界线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图书、报刊、互联网中的插图;
(三)影视、广告、标牌、宣传画等载体上使用的涉及国家版图的地图和示意图;
(四)送省外出版或者由省外单位编制出版的本省乡、镇以上地方性地图;
(五)与国外或者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合作出版或者引进的地图;
(六)生产地球仪和涉及国界线、国家版图图形的其他产品。
公开展示本行政区内绘有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由所在地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全部地图产品及违法所得;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送审,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送审或者不按照审核意见修改的,没收全部地图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地图违法的主要形式
1、程序违法
a、不依法履行送审程序。
b、不具备编制、出版、展示地图的资格。
c、不依法履行备案程序。
2、地图内容违法
a、漏绘祖国领土:
漏绘钓鱼岛、赤尾屿以及海南诸岛;
漏绘台湾;
漏绘海南岛。
b、我国国界未按规定绘制:
中印界线未按我国标准画法绘制;
中塔界线未按我国标准画法绘制;
中俄界线未按我国标准画法绘制。
c、地图用色区分错误:
以国设色时,台湾用色有别于大陆;
以国设色时,西藏自治区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别于大陆。
d、地图符号级别错:
以首都符号表示台北等;
以国家名称注记表示台湾等。
e、违法保密法
一些地理信息系统平台或地图未按要求进行保密审查。
f、世界图中的国界及争议区未按我国外交立场表示。
3、编制、印刷质量低下
界线变形、版图扭曲、注记位置偏移、线划粗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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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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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图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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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牌、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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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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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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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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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用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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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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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标准画法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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